记者从蚌埠市民政局获悉
蚌埠市作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业务受理地
(相关资料图)
从6月1日起婚姻登记可“跨省通办”
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扩大到
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关于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民务字〔2023〕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民办实事,我市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内容
蚌埠市作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地,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适用范围
(1)婚姻登记双方中有一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蚌埠市任一县(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均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一方经常居住地在蚌埠市的,可以到蚌埠市经常居住地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2)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为安徽省常住户口的,可以到蚌埠市内任一县(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方非安徽省常住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在蚌埠市的,可以到非现役军人方在蚌埠市经常居住地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2.不适用范围
(1)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安徽省或经常居住地不在蚌埠市的,不能在蚌埠市内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
(2)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婚姻档案查询业务,按原规定办理;
(3)蚌埠市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证件要求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结(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婚姻登记处查看有效居住证原件并与身份证、户籍簿等进行比对核验,留存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居住证过期的,应当在登记前到公安部门换发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安徽省内,选择蚌埠市任一县(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三、 办理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预约。
四、全市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及咨询电话
(来源:蚌埠日报 记者:阎然 编辑:周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