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相关资料图)
(一)申请人户籍信息审核
(二)年龄、居住年限审核
(三)守法诚信情况审核
(四)随迁子女信息审核
二、政策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
三、申报流程
积分落户申请人在系统提交上传材料后,由市公安局进行网上审核,如需补充其他材料,公安部门通过网上退回,申请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补充上传。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有效期限内的居民身份证、天津市居住证;
2、申请人户籍合法有效,不存在重、错、假问题。
(二)子女办理随迁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不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3、随迁子女户籍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内,且居民居民户口簿上亲子关系明确;
4、申请人离异的需取得随迁子女的抚养权。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上传材料(均为原件):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2、天津市居住证正反面;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不动产权证》,住房系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还需提供《不动产共有权证》、所有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5、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
6、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集体户口首页。
(二)申请子女随迁的还需上传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居民户口簿(首页、申请人页、随迁子女页);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随迁子女父母离异的,需提供与原配偶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六、分值计算
(一)年龄分值: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之日为时间节点,进行年龄计算。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10分,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5分。
(二)连续居住年限分值:申请人依法在津取得居住证之月起,至申报积分落户当月之间,持签注有效居住证累计满12个月积6分,由居住证管理系统自动核算分数。(申请人如对分值提出异议可到办理居住证的派出所进行查询申诉,积分服务公安窗口不接受申诉)。
(三)落户地分值:2020年4月2日以前在本市购置住房的申请人可在系统上选择按照新政策或老政策进行积分。选择按照新政策积分的公安部门不再打落户地导向分。选择按照老政策积分的,公安部门按照滨海新区20分,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15分,给予落户地区导向分;
(四)守法诚信分值:申请人五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进行负积分,每存在一条扣100分。
七、 户口准迁证发放
居住证积分落户入围人员名单公示期结束后,公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为已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发放户口准迁证,将通过邮政速递EMS寄送到申请人预留的邮寄地址。收到准迁证后,申请人需在有效期内将户口从原籍迁出并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八、工作提示
(一)申请人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者在津无住房且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在市、区人民政府下设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集体户落户;
(二)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且申请在此地址落户的申请人,需确定好此地址所属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用于准确网上填报信息;
(三)申办居住证积分落户期间,申请人要确保在津落户办结前,户籍信息和拟落户地点不发生变化。凡因申请人户口迁移、冻结、注销等原因造成户口无法迁出的,或者在津申请落户地点发生变化造成无法落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